第一百三十六条【公诉权】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关联法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5、246条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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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诉权】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关联法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5、2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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