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规定。

  为免造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开庭流于形式的状况,合议庭对受理的案件经开庭审理、评议后,一般应独立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行轻重、适用刑罚的判决。只有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才能提请院长决定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是指:案情特殊,难以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及难以正确适用刑罚的案件;案情复杂,犯罪种类、次数众多,证据繁杂的案件;犯罪性质严重,影响很大的案件。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工作的常设组织,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秘书和书记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属机密文件,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