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条 【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补充侦查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补充侦查分为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前者指作出补充侦查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原侦查机关或部门进行补充侦查。后者指是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不再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而由本院侦查部门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都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的案件移送检察院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经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包括经一次补充侦查,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必要再补充侦查的;也包括经两次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关联法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9-271、286、287、290、305、3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