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条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和决定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立即指定审判员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理。为保证审判质量,达到审判客观公正的目的,避免法官先入为主,庭审流于形式,开庭前的审查着重于案件的程序要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是否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人民法院审查案件,只要具备本条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就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118、207、2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