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三条 【反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自诉案件中反诉的规定。

  反诉,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关联的罪行,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自诉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成立反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由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

  (2)反诉的对象必须是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

  (3)反诉提起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判决宣告前;

  (4)反诉所控告的必须是与自诉案件有关犯罪行为;

  (5)反诉之案必须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或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反诉案件可以同原来已经提起的自诉案件进行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反诉案件,适用法律对自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所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