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五条 【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3-226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9条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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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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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百七十五条 【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3-226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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