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九条 【简易程序的转化】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简易程序的转化的规定。

  一般而言,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根据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审查案件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是,由于案件事实具有复杂性,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现该案并不属于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范围,或者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某些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这时,法院应按本法关于第一审公诉案件普通程序或第一审自诉案件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从头开始开庭审理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