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五条 【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和方式

  按本条规定,有权申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主要有三个:认定事实确有错误;适用法律有错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影响了判决、裁定的正确性。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是再审、提审或抗诉。再审指原审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重新审理。提审指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原审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直接组成合议庭,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对案件进行审理。抗诉则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已生效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提请同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予以纠正的一种审判监督行为。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1、262、304-306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6-4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