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面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第二审程序的全面审理原则。

  根据本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仅要对上诉或抗诉所提出的内容进行审理,而且要对上诉或抗诉没有提出而为第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审判活动时候遵守了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对共同犯罪的案件,不仅要审理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也要审理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即使上诉人死亡了,其他被告人并没有提出上诉,也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审理后对死亡的上诉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理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裁定;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不仅要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也要审理刑事诉讼部分,以正确确定民事责任。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5、247-251、26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