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七条 【二审审理方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二审案件审理方式的规定。

  第二审的任务是通过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进行全面审查,查明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作出二审裁判,维护正确的判决、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从实际情况看,大多数案件需要通过开庭审理,才能顺利完成二审的任务。不开庭审理,不利于发现错误、改正错误,难以做到准确地惩罚犯罪和保护公民的权利。因此,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只有在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犯罪事实清楚的,才可以不开庭审理。注意,这里的不开庭审理,并不是单纯的书面审理,合议庭还必须讯问被告人,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2、253、25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