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一条 【重审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因一审违反法定程序而重审的情形。

  公开审判原则、回避制度、审判组织的组成均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最基本的诉讼原则和制度,违反这些基本原则和制度,势必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所以,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违反这些法定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一审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以及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二审法院可以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发回重审。如果违反该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就必须发回重审。反之,若违反诉讼程序的程度较轻,且并未发生审判不公正的结果,则可由二审法院根据情况酌定是否发回重审,并辅以审判监督函等形式予以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