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三条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的规定。

  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如果是上诉案件,交付执行的机关是对案件作出终审裁判的人民法院。但如果终审人民法院用裁定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原审人民法院根据终审法院的委托,也可以交付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机关是监狱。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考虑到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应区别于成年犯,法律规定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在接收罪犯时,有收押审查权。对符合收押条件的,应及时收押,并通知罪犯家属。对不符合收押条件的,执行机关有权拒绝收押。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0、349-352、354、355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18-4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