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释义】

  本条规定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即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审查民事案件原则上要组成合议庭,以保证案件审查公平公证。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应为单数。回避的适用对象包括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勘验人,证明人、代理人不适用回避。在民事诉讼中,公开审判是原则性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不适用公开审判。离婚案件和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调解结案的,调解书签收后即生效;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以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关联法规】

  《宪法》第125条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10、12、1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