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八条 【管制及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被判处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罪犯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罪犯所在单位的保卫组织协助执行。执行管制时,执行机关应向罪犯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实、管制刑期、管制期间对罪犯的要求及是否剥夺政治权利。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当通知本人,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并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应向罪犯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实、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及刑期。执行期满,执行机关应当通知本人,并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