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释义】
本条规定了处分原则。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包括两大类:民事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为当事人确定、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等。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是否行使起诉权、上诉权、反诉权、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撤回起诉、上诉等。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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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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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释义】
本条规定了处分原则。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包括两大类:民事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为当事人确定、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等。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是否行使起诉权、上诉权、反诉权、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撤回起诉、上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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