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释义】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一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换句话说,只要在中国境内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遵守本法。这里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不但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还包括我国领土延伸的范围。
【关联法规】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释义】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一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换句话说,只要在中国境内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遵守本法。这里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不但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还包括我国领土延伸的范围。
【关联法规】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