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释义】
本条所说的这种独立性,是指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对外是独立的,而不是指法院内部的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的独立。同时,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必须依法进行,而不能独立于国家法律之外,否则,便会导致对案件的乱审乱判。
【关联法规】
《宪法》第123、126条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4条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释义】
本条所说的这种独立性,是指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对外是独立的,而不是指法院内部的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的独立。同时,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必须依法进行,而不能独立于国家法律之外,否则,便会导致对案件的乱审乱判。
【关联法规】
《宪法》第123、126条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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