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释义】

  本条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当事人、法律事实、诉讼标的物三者之一涉外即为涉外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海事、海商案件(由广州、厦门、上海、武汉等地的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专利纠纷案件;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管辖权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涉外案件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非“重大涉外案件”也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非所有的中级人民法院都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也并非所有的著作权、商标权纠纷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部分基层法院也有级别管辖权。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30条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1、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