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释义】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上级法院同意或者决定,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转移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转移给上级法院。这是《民事诉讼法》为了应对特殊情况,对级别管辖的变通规定。在这里,转移的是管辖权,而不是案件,这与移送管辖不同。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