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7、8条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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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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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7、8条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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