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释义】

  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合议制是相对于独任制而言的,所谓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以实行合议制为原则,实行独任制为例外。独任制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

  【关联法规】

  《人民法院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3条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