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是指因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事故。如火车相撞、脱轨;汽车倾覆,撞击了其他车辆、人员;轮船相撞、沉没;航空器坠毁;因排油、抛物造成环境污染和人身伤亡等。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本条的规定外,还可以由被救助的船舶以外的其他获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