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

  其他海损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除碰撞以外发生的触礁、触岸、搁浅、浪损、失火、爆炸、沉没、失踪等事故。

  碰撞发生地,即船舶碰撞的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即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受害船舶最先到达的港口所在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即加害船舶实施侵权行为后继续航行,后被有关机关扣留的具体地点;被告住所地,一般是加害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即该船舶进行登记,获得航行权的具体港口。

  【关联法规】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