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释义】

  本条规定了合议庭的活动原则和评议方式。合议庭实行民主集中制。合议庭成员均享有同等的权利,案件由集体讨论,集体评议并作出决定,制作笔录。当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的时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但少数意见也要记录到笔录中,以供二审或者再审时参考。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1-3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9-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