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案件管辖。

  合同纠纷的管辖确定标准有两个,分别是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是相对复杂的问题,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专门的规定,此处不赘述。

  【关联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一、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