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特殊案件专门属于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可以用协议变更的管辖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专属管辖只有这三种。

  【关联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246、305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