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某一案件均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是指当上述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规定了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共同管辖是从法院的角度来说的,选择管辖是从当事人角度来说的,两者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法律将决定权交给当事人。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