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法规】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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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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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法规】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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