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法规】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