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释义】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而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制度。移送管辖实际上移送的是案件,不发生管辖权的转移。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35、14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