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释义】
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包括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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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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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释义】
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包括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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