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释义】

  勘验笔录,指审判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和物品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活动。

  勘验在民事诉讼中起重要的作用,包括固定或者提起物证,勘验制作的笔录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勘验可以核实证据,澄清有关证据中的矛盾,使法官获得正确的心证。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0、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