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释义】

  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基于法律或事实上的牵连关系而且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众多当事人一方推选出代表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本条是关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规定。代表人的推选和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首先,代表人是合格的,是代表一方当事人中的一员且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可以维护被代表的全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一方当事人内部不能就代表人人选达成一致时,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必要共同诉讼自己参诉,普通共同诉讼另行起诉。最后,代表人可以进行一般的诉讼行为,但关乎实体的权利,如变更、放弃己方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就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其他当事人的同意方可进行。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6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