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关联法规】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2-72条
《著作权法》第50条
《商标法》第5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24条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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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七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关联法规】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2-72条
《著作权法》第50条
《商标法》第5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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