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释义】

  期间的顺延,是指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经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期间从障碍消除后顺延。

  需注意的是,如果本来期限已过,发生上述事由就不构成对期限的耽误。另外,当事人申请必须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最后,顺延并不是必然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决定顺延,也可以不予准许。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