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释义】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本条是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以法定诉讼代理人仅限于对当事人享有亲权和监护权的人。法定代理人的范围一般与监护人的范围是一致的。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律没有对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作出限制性规定,所以法定诉讼代理是一种全权代理。在诉讼中,诉讼法定代理人有权代为处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起诉、上诉、提起反诉等;也有权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如承认或放弃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等。法定代理人之间推诿法定责任的,法院有权指定其中一人担任。

  【关联法规】

  《民法通则》第16-18、6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15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