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释义】

  公证证据与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以及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一起均属于在诉讼中无需证明的事实。除自然规律及定理外,其他五种事实,只有有足够的相反证据才能推翻。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3-8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