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关联法规】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84、9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