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关联法规】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84、9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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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七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关联法规】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84、9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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