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诉讼保全措施复议权的规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申请都要求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才能够获得法院支持。法院在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事实材料的情况下,进行认真的审查,对认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驳回。法律为了给当事人更多的救济途径和机会,允许当事人可以向原作出驳回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在复议期间并不停止原来裁定的执行。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