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五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拘传、罚款、拘留强制措施的程序的规定。以上三种强制措施都要经过法院院长的批准,因为它们直接涉及当事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剥夺,对当事人权益影响很大,所以要求更加严格。另外,在形式上,拘传要发拘传票,罚款和拘留要用决定书。对于罚款和拘留两种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权,以更加慎重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需注意的是,此时复议机关不是原作出决定的法院,而是作出决定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复议期间,也不停止执行。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12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妨害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如何确定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