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关联法规】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2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9条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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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关联法规】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2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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