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方面的基本法律。它对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第二,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三,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第四,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第五,受教育者有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有权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有权利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第六,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等。《教育法》规定的上述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在民办学校得到同样保护。此外,《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对一些专门领域的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也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法对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的权利还作出了特殊规定。比如,本法第33条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第42条规定: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凡是上述法律规定的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适用于民办学校的,民办学校都有责任予以保护。总之,本条第1款的规定,旨在强调,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是民办学校的一项重要职责。

  学籍管理是指对受教育者在校学历的管理,升留级、毕业及受教育者成绩的管理,对学籍转移、退学问题的处理以及对考勤、鉴定、奖惩的规定等。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行政工作的主要内容,它是建立正常教学秩序的重要保障。《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各级各类学校包括民办学校都应当依据《教育法》的这一规定建立起学籍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依法建立学籍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建立受教育者入学注册制度,注册项目包括受教育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地址等。二是建立受教育者学习成绩档案,按期登记注册学员的考核或者考试成绩,并将学员各科学习成绩记入结业证明。三是建立学生的奖惩档案以及学籍转移、退学档案等。

  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和处分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职业教育法》第32条规定,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民办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国家培养各类人才的任务,对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实施奖励和处分,对促进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保障民办学校的健康办学方向,都具有重要意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有关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规定,也是民办学校管理受教育者的重要依据。民办学校依据上述法律以及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