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释义】本条规定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尽量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对某些确实无法避免将会造成危害的,须事先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建设。

  气象探测资料除具有比较性、代表性、准确性外,还应当保持其连续性。为了解一地的气候状况,分析其在较长时期内的变化规律,气象探测资料的序列越长越有使用价值,从时间上要求不间断地常年累月进行观测,从地域上要求稳定在同一地点进行观测,不能频繁变动站址、场地,使观测资料序列不连续。因此,要求建设工程尽量避免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危害,甚至搬迁站址、场地,导致气象探测资料序列的不连续。当然,从国家发展和建设的大局出发,有些重要的建设工程虽难以避免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危害,但仍需进行的,则规定要事先征求气象主管机构同意的程序来加以协调。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都是国家气象台站网的骨干,其探测环境都需要重点保护,且要求也更高,这些台站的站址、场地经过认真勘察选定,探测环境比较理想,而且已积累了多年的长序列资料,有些台站的资料还要参加全球交换,其探测环境如遭到破坏,造成的后果也特别严重,所以规定此类情况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