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统一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规定以及进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三种:

  1.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行为。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

  2.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行为。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特定的,主要指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

  3.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行为。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要是指具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不包括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中的任何一种,作为本条规定的执法主体即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就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一种形式即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实施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警告,即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对违法者给予的一种较轻的处罚,其目的主要是对违法者给予批评教育,敦促其改正违法行为。警告采用书面形式。

  2.罚款,即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所谓罚款是指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对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根据本条规定,这是一种并罚的处罚措施,即它在本条中不能单独使用,而是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等具体情况,在作出警告处罚的同时,决定是否给予罚款的处罚,这种处罚可以处,也可以不处。执行处罚的机关应当将罚款全部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