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信息,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释义】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职责。

  一、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气象灾害应急是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落实各项实施措施是最根本的应急准备。由于通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能够高效、有序地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和衍生灾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迅速恢复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因此,《气象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以预防为主,防御和救助相结合”的防灾减灾工作的方针指导下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是在气象灾害即将发生之前采取紧急防御措施和气象灾害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救灾的行动计划。政府在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时应当从实际出发,做到切实可行。我国各地气象灾害的种类、强度、频度和造成的损失程度不同;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差别,抗御气象灾害的能力不同;各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职责也有差别,因此必须有针对性地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

  二、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信息,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气象灾害的防御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气象灾害防御涉及到交通、铁路、民航、通讯、水利、电力、卫生、石化、民政、公安、建设、新闻媒体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密切配合,同心协力,共同努力。因此,在《气象法》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信息,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