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释义】本条规定了防御雷电灾害的有关内容。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的组织管理职责。雷电灾害是“国际减灾十年”公布的最严重的10种自然灾害之一。全球每年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计其数,导致火灾、爆炸、建筑物损坏等事故频繁发生,从卫星、通信、导航、计算机网络到每个家庭的家用电器都会遭到雷电灾害的严重威胁。我国是世界上雷电灾害危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高层建筑的大量增加,各种现代化通信网络、计算机信息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建立,雷电灾害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越来越大。据1998年不完全统计,直接经济损失在百万元以上的雷电灾害达19起,其中江西两个棉麻仓库因雷击引发特大火灾,经济损失达3000万元,雷电灾害在我国已成为破坏性日趋严重的气象灾害之一,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已引起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重视。长期以来,尽管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得到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也有许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为了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完善法制建设,强化依法管理,有效地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本条明确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这是法律赋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权利,也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尽的义务。本条规定的管理,主要是指对全社会防雷减灾活动的各个方面的规范性管理,主要包括组织制定防雷减灾方面的管理法规;制定全国防雷减灾规划、计划;组织建立全国雷电监测网;组织对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灾情调查与鉴定;对防雷工程的专业设计、施工、检测的监督管理。

  此外,为了防御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按规定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但是,这些防护装置是否合格并能真正起到防雷作用,需要定期对其进行检测,为了保证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条要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近年来,由于各类防雷产品的生产经营在我国发展很快,不少国外产品也纷纷打入我国市场。由于防雷产品尚无统一的国家标准,也没有国家级的产品质量检测、测试中心,防雷产品市场较为混乱,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无序竞争严重,一些假冒伪劣防雷产品,被安装到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上,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安全带来极大危害。因此,本条要求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本条规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