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释义】本条规定了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一、本条第一款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职责。

  本条规定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统一部署一定时期内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和保护工作重点的指导性文件,是政府依法加强领导,落实有关政策,协调各部门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编制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的目的就是根据各地气候资源的特点,明确一定时期内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及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以及各方面工作的任务、措施,使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有序进行,并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不同时期或者不同地区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因时因地制宜,力求切合实际,便于实施。在通常情况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规划编制的背景以及本地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现状;规划的指导思想、编制原则及规划总体目标;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及其分析评价;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的重点和方向;气候资源监测、分析、评价系统建设;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重点项目建设规划;气候资源保护项目建设规划;气候资源科学研究技术发展规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宣传、教育规划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区域经济的开发,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划也应随之调整,并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中的职责。本条规定的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职责,主要是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划,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发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其中规定的成果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建立合理高效的农业种植制度。发展农业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当地的气候资源,同时也要减轻气候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危害。种植制度是指包括农作物组成、熟制、种植类型和方式在内的一整套农业生产体系。建国以来,我国的种植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间作套种不断发展,多数地区形成了以多熟种植为中心的种植制度,较好地利用了光、热、水等气候资源,提高了土地利用率,但是,从合理利用农业气候资源,农业生产更加合理高效的角度来看,一些地区的农业气候资源利用还有较大潜力。近年来,原有的种植制度正在经历着结构调整的变化,朝着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方向发展。

  2.从维持生态平衡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按照“宜林则林,宜农则农”的原则,保护和发展当地的林业资源,防止不合理采伐造成水土流失,破坏森林资源和林区气候资源,这在西部大开发中十分重要。此外,可以按照当地的气候资源的特点,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