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密切配合,确保气象信息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递气象情报、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挤占和干扰。

  【释义】本条规定了信息产业部门在保障气象信息传递方面的义务以及国家对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的保护。

  一、规定信息产业部门在保障气象信息传递方面的责任。为尽快掌握世界和我国各地的天气变化情况,做好气象预报,需要把遍布世界各地的各种类型的气象台站所获得的包括地面到高空,陆地到海洋的大量气象信息,及时传递给气象台站。气象台站分布在城市、农村、平原、高山、海岛、沙漠和边疆等地。既要把各种气象信息迅速收集、汇总,又要将收集、汇总的各种气象情报、气象预报以及灾害性天气警报等产品很快传输给国内各级气象台站和有关部门使用。气象通信工作担负着上述各种气象信息的收集、传输、分发任务,而且具有信息量大、时效高、质量必须可靠等特点。为了保障气象信息的传递,本条明确:信息产业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密切配合,以确保气象信息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递气象情报、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本款所指的传递气象信息,不是指媒体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这一点,在执行中要特别注意。

  二、规定了国家对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的保护。由于气象业务的需要,气象工作使用了专用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随着通信事业的发展,势必出现使用频率资源的竞争,甚至被侵占现象。有限的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关系到更好地认识和监测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涉及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保证气象监测预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保护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本条第二款规定:“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挤占和干扰”,为维护我国气象工作中重要的通信保障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条所称的气象专用频道和信道,是指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用于灾害性天气联防、天气会商及发布天气警报的超短波通信和天气警报系统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