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

  一、第一款是关于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是指根据一定标准确定的海洋环境中有害物质容许含量或要求。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是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良性循环和保障社会物质财产的基础上,对海洋环境中有害物质或因素所做的限定性规定。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是衡量海洋环境是否受到污染和污染程度的尺度,也是海洋环境管理部门管理海洋环境,制定污染物排海标准的依据。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需要紧密结合国情、海洋环境特点即国家的经济和技术条件。根据这一款的规定,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由国家制定,国家制定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依据有三个:一是国家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国家海洋环境质量状况,是制定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前提,只有弄清海洋环境质量状况,才能有的放矢地确定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二是国家的经济条件。国家经济条件是制定并实施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经济基础,制定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必须考虑国家经济的承受能力;三是国家的技术条件。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即技术条件是制定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技术基础和保障,制定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必须考虑污染物防治和处理技术的水平。

  二、第二款是关于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是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重要补充,也是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进一步完善和充实。由于沿海各地海洋环境条件等因素各异,执行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不一定能够满足和符合各地海洋环境质量的要求,有必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为此,第二款明确规定,沿海省一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国家已有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只能由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三、第三款是关于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执行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根据这一款的规定,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本地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是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作为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重点,纳入到本地人民政府工作计划中。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海洋环境的管理。这里所谓“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国家或者地方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