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释义】 本条是关于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对沿海地区生态保护责任的规定。

  一、海岸防护设施如海堤、防波堤、沿海防护林等对防止海岸侵蚀、海水入侵具有积极的生态意义。沿海防护林以及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防风固沙、保护农田和其他生产生活设施、改善人类生活环境,调节区域气候具有重要作用。是构成海岸生态系统的功能单位,也是防止和抵御海洋灾害的重要设施之一。但是,随着海洋资源开发活动的加大,破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的现象时有发生,既对沿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也破坏了脆弱的海岸生态系统。尤其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各行业竞相开发海岸带资源,形成无度无序的开发状态,更使脆弱的海岸生态系统面临严重威胁。因此,本条规定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建设本地区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由于我国海域广阔,各沿海地区的海洋自然环境不同,所以,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进行建设,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本条第一款还规定,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综合治理。所谓综合治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地方政府的协调领导下,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切实负起治理的责任;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通过合理布局海岸带开发项目,协调各行业的开发活动,节制开发规模和开发强度。特别应该注意防止沿海地区的矿产开采、海岸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海岸崩塌,海水入侵。三是对海岸受到侵蚀和海水入侵的地区,应找出根源,采取措施,加以综合治理。

  二、第二款是禁止性条款。由于沿海地区是海陆相互作用的特殊区域,也是人类活动最为频繁的区域。人类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相当大的部分集中在这个区域,所以极易对该地区的生态系统造成破坏。以往的开发实践表明,许多开发活动是以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带、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为代价。例如,砍伐红树林,建设海水养殖池,毁坏沿海防护林建设高位虾池,在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开发房地产等。因此,本款规定,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毁坏上述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