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责任以及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审批程序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和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是目前保护海洋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及生物多样性最经济有效的措施之一。“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以保护海洋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为目的,在海域依法对具有特殊经济、科研或社会价值的保护对象划出一定的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能够较完整地为人类保存一部分海洋生态系统的“天然本底”,减少或消除人为的不利影响,促进再生资源的繁殖、恢复与发展,保护不可再生资源的利用价值和使用期限,使海洋资源为人类永续利用。根据本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海洋生态系统的特点,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程序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必须经过申报和审批。海洋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对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的,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应当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本款规定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需经国务院批准。对于地方级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由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根据国务院赋予的“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职责指导沿海省级人民政府选划、建立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